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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继续浏览本公司网站前,请您确认您或您所代表的机构是一名“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指根据任何国家和地区的证券和投资法规所规定的有资格投资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专业投资者。例如根据我国《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如下:
一、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二、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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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成立于2015年4月28日,存续期2年,即自此日期起至两年以后的年度对日止为存续期,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在存续期内投资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赎回基金份额,具体赎回时间及赎回方式如下。
(一)赎回时间
1.开放日
开放日为每年度对应日,即2016年4月28日、2017年4月28日。如遇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运作需求增设临时开放日,开放日内允许申购,允许赎回持有十二个月以上的份额,但因基金利益分配而直接转化的基金份额不受此限制。
2.预约登记
投资人在本基金自成立日起12个月以上方可赎回份额,且至少在开放日前20天预约登记,即投资人须在2016年4月9日前完成预约登记,逾期登记基金管理人将不予以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开放日的赎回申请无效。
(二)如何赎回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预约登记赎回时,应填写基金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提供的申请表,并将申请表原件送达基金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处。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预约登记成功以基金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收到申请表并确认为准。
1.赎回的程序
(1)基金份额人持有赎回基金份额时,按照成功赎回的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以此基准计算赎回金额
(2)“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价格、赎回价格以成功申购或赎回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基金赎回采用份额申请的方式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申购基金份额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2. 赎回款项到账时间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经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将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
3. 基金管理人在以下情况可以暂停接受基金委托人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情形;
(3)基金资产没有足额现金资产且基金管理人经合理努力仍无法将基金持有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标的及时变现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4)发生本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以公告或书面通知形式告知基金委托人。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确认的赎回金额占已接受的赎回总金额的比例将可支付金额分配给基金委托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以公告或书面通知形式告知基金委托人。
(三)赎回费用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每笔认购(申购)自发生之日起12个月但不满18个月(不含18个月)期间赎回的收取2%的赎回费用;
满18个月但不满24个月(不含24个月)期间赎回的收取1%的赎回费用;该费用计入基金资产。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每笔认购(申购)自发生之日起达到或超出24个月的基金份额,无需缴纳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计算=赎回份数×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四)巨额赎回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在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需处理的净赎回申请份额超过本基金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5%时,即认为本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判断认为有能力支付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该申请有困难或造成较大波动时,在接受当日赎回比例大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5%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的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自动转入下一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如有)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直到全部赎回为止。本基金不就延期赎回份额的相应款项计算利息。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做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当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时,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度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当发生巨额赎回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执行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会在开放日结束后的三个工作日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上海益菁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