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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继续浏览本公司网站前,请您确认您或您所代表的机构是一名“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指根据任何国家和地区的证券和投资法规所规定的有资格投资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专业投资者。例如根据我国《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如下:
一、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二、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如果您继续访问或使用本网站及其所载资料,即表明您声明及保证您或您所代表的机构为“合格投资者”,并将遵守对您适用的司法区域的有关法律及法规,同意并接受以下条款及相关约束。如果您不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或不同意下列条款及相关约束,请勿继续访问或使用本网站及其所载信息及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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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涉及风险,投资者应详细审阅产品的发售文件以获取进一步资料,了解有关投资所涉及的风险因素,并寻求适当的专业投资和咨询意见。产品净值及其收益存在涨跌可能,过往的产品业绩数据并不预示产品未来的业绩表现。本网站所提供的资料并非投资建议或咨询意见,投资者不应依赖本网站所提供的信息及资料作出投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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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菁华新三板1号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基金的估值未对协议转让的新三板股票以及做市转让的新三板股票进行区分,但协议转让的新三板股票交易价格变化幅度较大,不能真实反映资产的实际价值,因此,我司拟对菁华新三板1号私募投资基金中关于新三板股票的估值方法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基金合同原条款为:
“十六、基金资产的估值和净值计算
5.估值方法
(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或交易的有价证券的估值方法:对于有协议转让、做市转让和连续集合竞价交易的新三板股票,按照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如果未来出现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等出台关于新三板股权的统一的估值标准或方法,则参照新的标准或方法。”
拟修改为:
“十六、基金资产的估值和净值计算
5.估值方法
(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或交易的有价证券的估值方法:对于有协议转让的新三板股票按照成本价进行估值;做市转让和连续集合竞价交易的新三板股票,按照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进行估值。做市转让和连续集合竞价交易的新三板股票在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如果未来出现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等出台关于新三板股权的统一的估值标准或方法,则参照新的标准或方法。”
《菁华新三板1号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
(一)合同的变更
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有权变更合同内容的情形可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合同变更,并至少应于变更前5日书面通知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上述情形包括:
1. 投资经理的变更;
2. 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的原则、时间、业务规则等变更;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4. 对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托管人利益无不利影响。”
此次基金合同关于估值方法的变更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托管人利益无不利影响,管理人按照《菁华新三板1号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二十四章相关约定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特此通知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敬请知悉。
基金管理人:上海益菁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