菁华新三板1号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变更公告

益菁汇资产   2016-04-28 本文章540阅读


尊敬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菁华新三板1号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基金的估值未对协议转让的新三板股票以及做市转让的新三板股票进行区分,但协议转让的新三板股票交易价格变化幅度较大,不能真实反映资产的实际价值,因此,我司拟对菁华新三板1号私募投资基金中关于新三板股票的估值方法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基金合同原条款为:

 “十六、基金资产的估值和净值计算

5.估值方法

(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或交易的有价证券的估值方法:对于有协议转让、做市转让和连续集合竞价交易的新三板股票,按照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如果未来出现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等出台关于新三板股权的统一的估值标准或方法,则参照新的标准或方法。”

拟修改为:

“十六、基金资产的估值和净值计算

5.估值方法

(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或交易的有价证券的估值方法:对于有协议转让的新三板股票按照成本价进行估值;做市转让和连续集合竞价交易的新三板股票,按照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进行估值。做市转让和连续集合竞价交易的新三板股票在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如果未来出现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等出台关于新三板股权的统一的估值标准或方法,则参照新的标准或方法。”

《菁华新三板1号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

(一)合同的变更

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有权变更合同内容的情形可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合同变更,并至少应于变更前5日书面通知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上述情形包括:

1. 投资经理的变更;

2. 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的原则、时间、业务规则等变更;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4. 对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托管人利益无不利影响。”

此次基金合同关于估值方法的变更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托管人利益无不利影响,管理人按照《菁华新三板1号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二十四章相关约定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特此通知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敬请知悉。



基金管理人:上海益菁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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